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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案列入今年人大议程,虽然并不意味着证券内幕交易之见诸天日指日可待,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绳之以法的这一天终究是会来的。
近日,大洋两岸都在关注查处证券内幕交易的新闻。美国的典型案例是一个为4000股股票以身试法的媒体女大亨,而中国则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涉嫌为关系人炒股提供内幕信息。不同的是,在美国,证券内幕交易一直是众矢之的,近期公司高管内幕交易更是成为受到司法查处的重点,类似案例频频曝光。而中国的此案,不过是惩治腐败过程中偶尔连带出来的副产品,未必是证券监管的成果,同时,法院对证券内幕交易还没有明确立案的前置程序。
尽管股市里面不时发生疑似内幕交易的股价异动,历年来不知有多少不法之徒赚了这笔昧心钱,有法难依令内幕交易得以肆无忌惮地活跃在法外宽容的小天地里。
内幕交易发现难,据说是影响内幕交易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但是,去年5月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已达到很普遍的程度,从业绩变化到高送转、重大投资事件和控制权转移等重大信息披露均引起了股价明显提前反应和异常波动。也就是说,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动态监控,应当不难发现其中的异常状态。随着证监会稽查局的建立,证券监管的权力和技术条件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尽管进入立案调查的对象渐渐多了起来,但是,调查的情况却依然处在不透明状态,调查结果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内幕交易立案难,难就难在对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至今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我国关于证券内幕交易的立法规定,先后见诸于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0月1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乃至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但是都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内幕交易作为民事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存在显著的不同,导致内幕交易的受害人难以依赖《民法通则》获得民事救济。尽管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给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开了个“小门”,但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依然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软肋。
我国证券市场有生以来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不是没有监管,也不是没有依法惩处,但是,受到查处的案例屈指可数。相对于该领域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说,简直好比给大象拍苍蝇蚊子,根本就无关痛痒。
虚假信息披露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其实是一根藤上的蚂蚱。只抓虚假信息披露,不抓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不仅道理上说不通,事实上也未必行得通。“1·15”通知下发以来的一年多时间,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非但并未取得预期的进展,反而频频发生了“捉放曹”现象,有的还出现返工。而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更是有增无减,其中不乏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最黑黑不过内幕交易。内幕交易不见天日,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披露和操纵市场是不会绝种的,深受其害的只能是广大投资者。
现任证监会主席上任伊始,就作出承诺:证监会将强化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依法严惩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背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把《证券法》修订看作一个开始,那么,在监管、司法、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早日将各种各样的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押上审判台,正是广大投资者所深切盼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