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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6月9日发布公告,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上证所公告中说,2002年10月26日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公告,称公司预计2002年全年度业绩将较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2003年4月19日申华控股刊登公告,称预计2002年度业绩将出现较大亏损;2003年4月29日申华控股刊登公告显示,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为-4.1亿元。在2002年10月27日至2003年4月18日期间,申华控股未披露任何与业绩有关的信息。
上证所公告指出,申华控股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据此,上证所决定对申华控股予以公开谴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告中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