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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辨明天津市名酒“大直沽酒”名称应归谁使用,保护生产者的合法利益,昨天,原告天津市直沽酿酒厂和被告天津佳酿酒厂在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上展开激烈辩论,法庭经过事实调查、质证阶段,将择日宣判。
自今年4月以来,原告在天津市河东、河西、东丽等批发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的桶装“大直沽酒”被批量出售,其装潢也与原告产品近似,构成了对原告生产产品名称独立使用权的侵害,并给原告的市场拓展及经济效益带来很大的损害,从去年和今年前10月的销售收入比较,原告销售收入下降了1000多万元,排除其他因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疑成为原告销售收入下降的最直接原因。故要求应依法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其产品桶装“大直沽酒”,并清理市场、销毁其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1999年8月16日他们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登记了“大直沽酒”字样,国家商标局于2000年对此事已做出公告。虽然被告于今年4月才生产以此名称冠名的白酒,但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大直沽酒”早已成为被告工业产权的一部分。而原告声称在1999年8月30日生产“大直沽酒”,是后于被告对该产品名称的注册,因此原告提出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而原告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产品名称使用在前,并且已成为知名产品,其使用权也应归谁,而被告虽然注册在前但使用在后。同时原告对其当庭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提出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