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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商场销售商品,给商场的返利不是一概都能够在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有关条件,企业对商场的返利则被视为销售回扣,将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是北京市地税局日前就企业所得税问题做出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如果企业对商场的返利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一是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二是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必须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此外,在实际支付返利的当期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预提费用进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企业对商场的返利视为销售回扣,按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