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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管办于昨日举行了2002年度深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会议,在总结辖区内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成绩的基础上,该办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监管新思路。
出席此次会议并讲话的有深圳市副市长宋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副主任刘能元、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深圳证管办主任张云东,深圳辖区内75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董秘200余人也参加了会议。
张云东表示,为从源头上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消除风险隐患,该办针对深圳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9条监管意见和要求。
其一,规范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鉴于股权托管目前尚没有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可能给各方带来纠纷和风险,该办原则上不支持股权托管。对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中常见的受托方享有的权利与其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对称的现象必须加以制止。受托方在承接股东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受托方必须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人员、财务分开,业务、机构独立;受托方受托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受托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不足3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受托人详尽背景、主营业务、财务状况、业绩以及托管目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受托方、受托方的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和反担保。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该办将对存在股权托管情况的上市公司在股权托管期间的再融资申请原则上出具否定意见。
其二,规范上市公司员工包括董事、经理在上市公司之外的持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员工参股企业如为上市公司控制、或与上市公司有关联交易的,在实施前,公司应充分披露其员工参股计划,如参股方案、实施细则、项目经营状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盈利预计、分配方案等。
其三,董事和独立董事辞职应依法进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离职,未获批准前,仍然负有履行职责的责任和义务。
其四,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该办将重点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监管,并将此作为巡回检查的内容。
其五,激励制度应在规范的前提下实施,各上市公司要参照该办《关于激励制度的监管建议书》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执行备案制度。
另外,对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要求还有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及业务等方面应与大股东彻底分开;完善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规范运作,其决策权不得侵犯,授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三会投票表决应予规范,进一步规范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应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作出规定,应严格执行累计投票制度等。
张云东指出,对于上市公司中出现的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问题,该办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纠正和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明显不符合法理的行为,该办将以是否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标准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张云东表示,今年该办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巡回检查,共检查了近20家公司的治理情况。在此基础上陆续针对上市公司在执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制定并下发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聘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征集投票权操作指引》、《上市公司累计投票制操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建立激励制度的监管建议书》、《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审计的监管建议书》等,推动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运作。
由此,深圳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进一步改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二是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占用额整体下降23%;三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设置独立董事的公司数量及独立董事总数由2001年底的38家、74名增加到2002年6月30日的77家、182名;同时在外部环境方面,长期以来妨碍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也开始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