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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升集团商标诉讼请求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后,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商标行政案件结案。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下 简称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据了解,此判决实际标志着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所持有的“恒生”电脑商标得到最终确认,这场为期两年“恒升”与“恒生”的商标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
据悉,此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颁布实施后的全国首例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
据介绍,199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对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科技公司)申请注册的“恒生”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异议期于同年7月20日届满。就在“恒生”商标三个月的异议期限结束一年之后,现“恒升”商标的持有人恒升集团于2000年8月初,将一份以自己公司名义提出的对“恒生”商标的《异议书》面交商标局,商标局以该异议请求已超过三个月法定期限为由,未予接收。
由于恒升集团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未行使上述异议权,商标局对其在后提出的异议申请未予受理是合法的。对于备受关注的商标异议制度,该判决书中还明确指出,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商标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异议申请权的规定,任何个人及组织对初审公告商标的申请注册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