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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宁波将率先在全国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宁波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已成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一个新的增长点,但受到原有外汇管理政策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仍滞后于开放型经济整体发展的要求。这项改革的实施将更有利于企业“走出去”。
这次改革试点将在五个方面对现行的外汇政策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取消境外投资的购汇限制。以往要向境外投资的企业必须持有外汇存款,才能被批准购汇。而这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2002年10月1日到2003年9月30日期间,只要浙江省境外投资购汇总量不超过2亿美元,浙江企业购汇境外投资不再受限制,并且允许其通过国内商业性外汇贷款、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以及境外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
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外汇风险由企业自己负责评估和防范,外汇局在有关信息上给予协助。保留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但审核材料由以前的11项简化为5项,并加快审核速度。
取消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企业境外投资不再需要缴纳现汇投资额5%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减轻企业负担。
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他收益允许留在境外企业使用。如果利用利润进行增资或者境外再投资,则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
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企业在境外投资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后60个工作日,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