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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开发商逾期交房可要当心喽,逾期交房不但要赔违约金,而且还要支付违约利息。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开发商逾期交房赔付案件。长时间未按约定交房的开发商,被判赔购房者李先生违约金和违约利息共计91360元。
李先生于2000年4月在天津市和平区购买了一套价值56.8万元的商品房,按合同约定,李先生在交房前已支付开发商50万元,可不知什么原因,原定于2000年12月31日的交房期被推迟到了今年4月,逾期16个月。因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只同意赔违约金,而不同意支付违约利息。后经法院判决,开发商不仅要按房价款向李先生赔偿违约金11360元,而且还要按李先生的已付款支付违约利息80000元。
曾参与此案诉讼的国鹏律师事务所的潘海涛律师表示,开发商在承诺时一定要慎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承诺,如果一味逾期交房,根据合同不但要赔偿违约金,而且还要支付违约利息。同样,作为购房者也要当心,如果逾期付款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的判决会对开发商起到警示作用。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定部门表示,新的合同已明确规定了销售方如没按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一定期限内的,购房者有权向销售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销售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购房者有权选择两种处置方法,追究销售方的违约责任:一、合同继续履行:销售方应支付购房者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销售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销售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约定的比例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二、解除合同:销售方应退还购房者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销售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次日起至销售方退还购房者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销售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约定的比例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购房者的实际损失超过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时,销售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