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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1月19日发布2002年第48号公告,公布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公告称,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采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
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