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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是A营业部的一名投资者,她希望将其闲置资金投资到证券市场。由于缺乏专业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故有找人代理买卖股票的愿望。在A营业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王某认识了吴某。由于王某希望被委托方是公司,吴某便在2001年初申请设立广州Y咨询有限公司。为此,A营业部与吴某签署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将公司所在地的317室提供给Y公司W作为登记注册地,使Y公司得以顺利取得工商登记,促使王某最终与Y公司达成“委托资金管理”协议。2001年3月23日和4月12日,王某以其创办的广州G和H公司的名义分别与Y公司签订金额为1000万、800万的《委托资金管理协议》。在王某的要求下,签约双方又与A营业部签订了A营业部作第三方的《补充协议》。《委托资金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由G和H公司提供资金,打到Y公司在营业部开设的帐户上,由Y公司负责操作,投资风险由Y公司承担,协议期满由Y公司返还本金及相当于委托资金年息15%的收益。Y公司须提供两倍于委托资金额的股票帐户作抵押,A营业部对上述账户进行监控,并在Y公司违约时保障G和H公司的本金及利益不受损失。协议期满后,三方分别于6月24日和7月13日进行续约,续期8个月。
协议签订后,委托资金马上到位,但并未按协议要求打入Y公司在A营业部开设的账户上,而是保留在G公司的账户上。王某通过A营业部客户经理陈某将其账户的交易密码告诉吴某,由吴某进行操作。Y公司则提供了彭某、黄某两个市值4000多万元的账户作抵押,并向A营业部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和《证明书》(现已查明属伪造)。到2001年9、10月份,王某得知1800万元的委托资金已账面亏损近1000万元,遂要求A营业部按补充协议约定抛售抵押账户股票并将相应资金划入G公司账户。至此A营业部才发现,Y公司提供的抵押账户根本未经账户真实所有人授权,A营业部无法按协议约定动用该账户股票及资金来弥补损失。其后不久Y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失踪,王某遂怀疑A营业部与吴某合伙欺诈。
点评这是一起牵涉到“证券工作室”、“委托理财”的案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委托是合法的。投资者都希望自己的证券投资能保值增值,在个人对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未全面、及时掌握的情况下,投资者实际上存在着寻找专业指导的需求,上述委托资金管理形式就应运而生。这种形式区别于证券营业部中投资咨询机构设立的“证券工作室”,也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方式有明显的区别。它通常是由一些“操作高手”开设的,代理委托人进行股票买卖操作,与委托人达成盈利分成条款、承诺给予固定利率回报或双方“钱”、“才”资源互补合作炒股、保底等方面协议。由于至目前为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在证券营业部的“工作室”应具有何种资格以及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须如何承担等问题,因此,投资者进行此类委托要特别小心,事前尽可能签订合法的、完善的协议。若事后发生赔偿纠纷,纠纷双方应通过法院判决的途径区别各自的责任。若发生被委托人挟款潜逃、溜之大吉的情况,委托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