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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1月1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的决策、管理、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天津市自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十年来,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繁荣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今年9月底,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49.6亿元,为46万名职工提供住房消费资金105亿元,支持购房面积1000余万建筑平方米,其中向1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1亿元,32万名职工由于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4亿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权益,天津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充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设立,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充分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
《条例》还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一是强化财政监督;二是坚持审计监督;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明确职工监督;五是加强中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