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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安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家获准筹建的合资基金公司后,华宝兴业基金公司日前也取得了证监会第二张批准筹建的批文。记者从有关的基金业专家处获悉,随着合资基金公司的批量成立以及QFII制度进入实质性阶段,合资基金产品的框架已经逐步显现出来,首批合资基金公司有望于明年上半年正式挂牌。
据了解,长城证券和美国景顺集团发起的长城景顺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也已通过有关部门的完备性检查,成为第5家获得正式受理的中外合资基金公司。至此,在所有已经递交的合资基金公司中,已有两家获准筹建,三家受理待批,中国基金业的合资进程持续升温。据专家预计,随着越来越多的合资基金公司获准筹建,如果进展顺利,明年上半年将有首批合资基金公司正式挂牌。这样,紧随其后就将有首只合资基金产品推向市场。
据介绍,按照国际惯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并管理的基金有几种类型,包括中国国内募集、国内投资型;中国国内募集、全球投资型;全球募集、中国国内投资型;全球募集、全球投资型等。基金专家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我国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可能投资国外的金融工具,而单纯的国内募集、国内投资的形式,从长远来讲又不符合我国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初衷,因此未来全球范围募集、中国国内投资将可能成为主要形式。具体而言,在落实QFII制度后,中外合作基金,即可以同时对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发行,并分别设立对中方和外方发行的最低比例的品种可能会成为主流。另外,国外募集,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封闭型基金;以及在国外私募的暂时封闭的开放型基金或半封闭型基金也有存在的空间。
同时,基金业专家认为,对于国际性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单靠一国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参与方各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在执法、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协调和合作,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欺诈等犯罪行为,以及因国家间法律法规差别而造成的冲突。据分析,在这一方面我国须借鉴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比如:如果某一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方和德方合资的,中方和德方的监管机构可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签约各方应当在监督管理基金公司、信息交流和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互相合作和协助。当然,由于中国是合资基金公司的东道国,中方在这一合作监管中的位置应当是主动和主要的,并可以在备忘录中订立条款,以某些对外资进入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的便利条件为交换,使外方承诺向中方提供外方参股投资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在母国的基本信息,并在需要时提供调查上的帮助和便利。
在外汇管理方面,基金专家认为,中外合资基金投资者本金的赎回和投资收益的汇出应得到保障。中外合资基金可作为利用外资的形式之一,纳入国家宏观管理范围,确定适当的发行规模。对基金的赎回和利得的汇出,可以指定相应的结汇办法,如合资基金可在外管局指定银行设立特别账户,本金的赎回和投资收益的汇出通过该账户进行。外管局负责对该特别账户的监管。由于合资基金可能面临暂时的赎回压力,它应获得适当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的权利。央行和外管局负责对合资基金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