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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初裁决定认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中国外经贸部10月22日发布2002年第21号公告,公布了对从韩国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外经贸部初裁决定认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裁定被调查产品对中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两部委裁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外经贸部公告宣布,自2002年10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韩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2001年8月3日,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第10号公告,中国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出上述初裁决定。
2001年7月23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起了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01年8月3日公告立案。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是否造成中国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调查期内,韩国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导致: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增长受到压制,产业销售量增长趋缓并转为下降趋势,产业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同类产品价格波动并呈现下降趋势,中国国内产业失业人数增加,产业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抑制等等。
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数量占同期涤纶短纤维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2.53%、63.90%、60.78%、63.99%。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涤纶短纤维占中国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韩国的进口量。因此自韩国进口的涤纶短纤维是国内产业所受的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