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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昌达实业公司为了延聘高级管理人才,一诺许下了高达30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生活保证金。当高级管理人才刘志宽在1998年10月签下了应聘合同后,在进入公司后的工作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制定的经营目标根本无法达到,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郑州市昌达公司支付原来合同中许诺的300万元的最低生活保证金。但昌达公司该不该为自己的许诺买单?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昌达公司赔偿刘志宽300万元人民币。
刘志宽原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副行长,1998年,昌达公司负责人贾长明多次做刘志宽的工作,请刘志宽出任准备成立的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兼该公司的总经理。
1998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内容之一为:为弥补因辞职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如在从事土地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非主观原因而达不到经营目标时,应保证刘志宽获得报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刘志宽辞去公职立即投身于健达公司的工作,并出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由于健达公司操作中的种种问题,自2000年元月健达公司职工开始停发工资并长期放假,健达公司停止了正常经营。刘志宽的收入受到损失,于是向贾长明索取承诺的生活保证金。贾长明久拖未付,刘志宽无奈向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一审后,历经再审、终审,一波三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河南省高院认为,从1998年10月28日双方所签协议及同日由昌达公司作出的关于刘志宽生活保障费的决议中看出,昌达公司支付刘志宽30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吸纳高级人才,保障刘志宽今后的生活,弥补因辞职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昌达公司支付刘志宽300万元的条件已具备,即刘志宽已辞去公职到健达公司任职、已出现非刘志宽个人主观原因所导致的未达到经营目标和不尽人意,故昌达公司应依约支付刘志宽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