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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对第六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进行重新修订,与此同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有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10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同时出台的两条政策都触及到国有股“一股独大”这一目前困惑资本市场的问题,其实质是对上市公司“入口”和“出口”的规范,但遗憾的是众人关心的国有股协议转让的价格在财政部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
刘纪鹏称,“一股独大”是造成上市公司质量低下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规范大股东的行为。“六号备忘录”将大股东的资产负债情况纳入上市公司申请上市的审核标准中,等于消除了大股东借上市公司上市“圈钱”和转嫁债务风险的隐患,同时也将规范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这意味着今后上市公司的审核将更加严格。”刘纪鹏说。
“国有股场外协议转让目前已经掀起了热潮,在‘谁来管’不明确和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之前,财政部出台一个标准化的文件无疑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刘纪鹏说。他表示,财政部《通知》实际上给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出口”上了一把“锁”,防止一些大股东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全,上演“圈钱、再圈钱和挥霍”的“三部曲”。“但没有明确转让价格和转让过程中的竞价等众人关心的问题,这是《通知》留下的遗憾。”刘纪鹏说。
《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时的审核标准》的备忘录称,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公司管理层存在实质控制,使得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其独立性受到影响,为保护股份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审核发行申请文件时,应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特别风险提示,披露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财政部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时,应充分考虑对其控股(参股)上市公司的影响,合理确定国有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