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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税对广东两家寿险公司作出的“存在巨额漏税”的认定,近期可能被改写。
10月14日,中国保监会一位权威人士对记者说,对广东两家寿险公司是否存在巨额漏税,中国保监会已经和国家税务总局达成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很快将出台一个针对保险企业的明确办法。税务总局和广东国税对广东两家寿险公司是否存在巨额漏税,理解不同。
10月8日,南方一家媒体报道,广东省两家寿险公司位于珠海和惠州两地的分支机构,日前被广东国税认定为漏缴上千万元的所得税款(两家公司合计,一家为800万元,另一家也不下数百万元),并被开具了《处分认定书》。但两家寿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反税务总局的规定。
保监会这位人士说,国家税务总局[1999]16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保险企业可列支佣金的期限和基数,没有规定得非常清楚,所以造成广东寿险公司和广东国税的理解出现分歧。
该通知规定,保险企业当年支付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广东国税的理解是:保险公司税前列支代理人佣金为当年所收保费的5%,超过部分不可作为成本税前列支。
寿险公司则认为,所谓“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是有效保单缴期内的实收保费,而不是当年的实收保费。因此,寿险公司均将当年佣金全部作为税前列支,进入成本。
南方这家媒体引述一位保险精算师的解释说,寿险公司多为长期保单。但为了鼓励代理人开拓新单业务,通常将保单有效期内的所有佣金提前支付,一般在前三年或前五年支付完毕。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曾规定,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佣金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费总收入的5%,这与国家税务总局169号文件相符。中国保监会还依照寿险业的特殊性和国际惯例,根据不同险种的设置规定首期保费收入佣金和续期保费佣金的比例。
广东国税的一名官员对记者说,这两家寿险公司将应付未付的佣金在当年费用里全部列支了。但税务总局一位权威人士曾于10月8日对记者表示,对金融企业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成本费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要求当月应付未付的支出列入当月费用。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金融企业应付未付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主要是考虑到金融企业风险比较大。
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这位官员的解释,广东这两家寿险公司的处理办法是被允许的,不应该被界定为漏税。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规定将明确界定保险企业可列支佣金的期限和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