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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透露,已连败6案的中国蓝田公司日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一起涉及1.4亿多元的巨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再次以败诉告终:蓝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农行朝阳支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各7000万元及利息124.7554万元、121.4234万元,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生态”)对蓝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二中院审理查明,农行朝阳支行与蓝田公司于2001年3月24日、6月29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为7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利率为年利率6.552%,期限分别至2002年1月30日和2002年2月16日。2001年3月24日、6月29日农行朝阳支行与湖北蓝田股份公司,即现在的“ST生态”,又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蓝田股份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农行朝阳支行依约于2001年5月24日和6月29日分别向蓝田股份公司发放了这两笔贷款。
但两笔借款到期后,蓝田公司并未依约还本付息,湖北蓝田股份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截止2002年3月20日和4月20日,蓝田公司共欠农行朝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亿元、利息248.9894万元。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定,农行朝阳支行与蓝田公司签订的2份借款合同及与蓝田股份公司签订的2份保证合同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蓝田公司作为债务人未依约偿还贷款、生态农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属违约行为。北京二中院由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