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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长假就要到了,加班加薪的问题再次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昨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节前询问加薪情况的咨询电话明显增多;从电话内容来看,大多询问如果企业不能足额支付加班费会受到什么处罚。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十一”的7天长假中,10月1日到3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于工作、生产、经营等需要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其余4天(10月4日至7日)为倒休的公休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让加班者倒休,则须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支付或未给足加班费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要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25%作为赔偿。
劳动部门在今年3月公布的对北京328家单位在春节期间支付职工“三倍薪金”的抽查结果显示,有10%的职工未能得到足额或根本没有加班工资。 劳动部门为此鼓励职工大胆举报,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醒用人单位自觉遵守相关的劳动法规。
加班支付加班工资这已是不争的问题,但工资标准应该如何计算?许多单位都在这上面打主意,比如,调整工资结构,加大福利如交通补助、书包费等的比例,相应减少工资比例,以减少加班费和各项劳动保险,不知在这些方面政府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请大虾们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