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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宇集团(600201)董事会公告称,2001年9月13日至9月30日,财政部组织检查组对公司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重点对公司2000年度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了核查,财政部于2002年8月15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违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行为罚款5万元、并责成公司限期整改。
公告称,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内蒙古鸿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收益确认不当,导致2000年度虚增利润800万元,按金宇集团占该公司39%的股份计算,金宇集团虚增投资收益312万元;公司在计算2000年度利润时,由于部分会计账务处理不当,造成虚减利润947.08万元;公司在房改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了房改账务处理,违反了《会计法》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呼市政府文件将市政府授予董事长的“市长特别奖”12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公司计提的用于奖励经营班子的“董事会特别奖”80万元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计入管理费用。违反了《会计法》、《公司法》有关规定。
金宇集团在公告中还称,本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