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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迹象表明,管理层正再度收紧股票发行的口子。证监会发行部继日前对《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中有关规定进行补充之后,9月7日,又发布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对拟发行公司存在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提出了审核要求。
要求大股东提供财务报告
曾于去年6月21日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4号》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应申报的财务资料作出了若干要求与说明,其中包括发行人按有关准则应提供的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纳税情况的说明、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和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具体内容的说明等。此次补充的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包括首发、增发和配股)应在发行申请文件“其他文件”一章中提供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的原始财务报告;二是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如下明确的法律意见:“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与发行人各年度报送地方财政、税务部门的一致。”
业内人士认为,补充要求是管理层加强对股票发行市场各方监管的一个重要信号。修订后,管理层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发行人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担当的责任将会更大。这也反映了目前管理层旨在规范股票发行,从源头上杜绝拟上市公司造假。
再度收紧发行口子
而紧随其后公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则进一步表明了管理层再度收紧股票发行口子的决心。同时,对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便能更准确、清晰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
该备忘录对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国发(2000)2号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经国务院审批的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了该项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或拨款的权属、补贴或拨款的用途和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此外,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报告期内以及新股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处理提出披露要求
该备忘录针对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等有关会计处理提出了处理依据和相应的披露要求。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收到当期补贴收入,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也要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所得税费用。另外,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政府补贴批准文件的详细内容、取得该项补贴的附加条件、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等情况。
该备忘录还特别提到,若公司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取得的税收返还、政府补贴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超过20%,应同时披露若无此项补贴收入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此外,公司必须对此作特别风险提示;证监会审核人员应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予以关注。
该备忘录最后对其他费用的减免与暂停计提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备忘录指出,部分行业或地区存在行业性质或地方性质的各种应缴纳或提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维简费、水域地区的防洪费等。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往往以减免或允许暂停计提的方式减少公司此类费用的发生,增加公司当期净利润。对此,审核时应要求发行人律师对此项政策的合法性发表声明。
我国股票发行从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以来,暴露出了不少令人震惊的问题。其中通海高科就成为了首例核准制下涉嫌造假上市的拟上市公司。从日前通海高科的被撤销发行到近期再度收紧股票发行口子等种种举措来看,充分表明了管理层扼制股票发行过程中造假行为的发生,以重树投资者信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