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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一起股民股票被他人盗卖的案件中,西城法院一审判处两券商赔偿股民损失5.83万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1997年9月他在北京证券登记公司办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并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西直门证券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卡。去年3月15日,当李先生想通过电话进行股票交易时,发现自己的开户密码已被更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向证券交易所查询得知,他的账户上所有的股票均已被盗卖,资金已被转出提走,共损失人民币5.8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在补办股东卡、磁卡及重置密码时,应有相应的规定并严格审查核实办理者的相关证件,对此二被告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