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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银行分理处主任杨某因涉嫌渎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等资料,致使所在银行蒙受5600万元经济损失,虽经警方多方努力,现仍有227万元无法追回。昨日上午,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杨某,38岁,高中文化。1999年10月至2000年6月,杨某在担任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负责人、主持该处工作期间,违反规定,先后将某汽贸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电器厂的“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和营业执照、预留印鉴卡复印件提供给张某某,为张某某等人冒用上述单位名义,以上述单位存款作质押骗开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了条件,致使杨某所在银行损失560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费尽周折多方努力,最终追缴张某某等人机动车、房地产和部分资金,总计折合人民币5370万元,其余227万元至今未能退回。
法庭上,杨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极力掩饰、辩解,他说,在担任分理处负责人期间,因上级银行下达的吸揽存款的指标较高,他的压力很大。1999年6月,初中同学张某某找到他,说可以帮忙吸揽储户,并在其后介绍某汽贸公司等单位在分理处存款5900万元。他很感谢张某某,一时糊涂,便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将应该交给存款单位的“开户证实书”等重要证件给了张某某,不料却被张某某利用在和平支行骗开承兑汇票,并造成银行损失5600万元。杨某的律师在辩护时提出,支行在发放承兑汇票时也存在审查不严的工作失误,不应把全部责任都归在杨某身上。
但是,在法官及检察官的步步追问下及大量事实面前,杨某的上述交待破绽百出,无法自圆其说。检察官一方面指出杨某庭上所说与案发后所做口供矛盾,并指出按照杨某多年银行工作经验,理应能预见违规行为会造成的恶劣后果,而不存在其所说的一时糊涂。法官也警示杨某放弃逃避法律追究的幻想,如实交待问题。
因案情重大,昨日的庭审进行得很细致,上午11点多,合议庭最后宣布休庭,后面的许多重要情节,法庭将择期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