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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将退市公司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通知》规定,退市公司股份进行代办转让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续,向主办券商正式提出代办股份转让申请。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二是公司股东在主办券商营业机构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三是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至此,退市公司上“三板”条件进一步明确。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彭琰)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将退市公司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至此,退市公司上“三板”条件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退市公司股份进行代办转让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续,向主办券商正式提出代办股份转让申请。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二是公司股东在主办券商营业机构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三是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主办券商要根据退市公司股份数据集中、登记托管规范的特点,协助申请转让的退市公司加快股份转托管进度;对提出申请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要积极指导其及时完成挂牌手续。《通知》还特别指出,要适当降低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初费和年费。同时,《通知》还加强了对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自律管理和强化主办券商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并要求主办券商要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通知》要求,主办券商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并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负责该项业务日常管理;股份转让公司在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主办券商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有关信息的内容,主办券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股份转让公司的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牟取利益;主办券商要对股份转让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应履行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应在公司挂牌前完成初次辅导,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当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办券商有义务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对指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协助调查,并须向该会提交《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自律承诺书》。此外,《通知》还调整代办股份转让方式,股份分类转让从9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