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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近日发布《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给某些欠薪逃薪企业戴上了一道“紧箍咒”。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浙江省这个《办法》规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工资的25%,赔偿金则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还将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还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将在有关信息载体和公共传媒上予以公布。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在年检时将暂亮“红灯”。
据了解,除了对欠薪逃薪企业作出处罚,《办法》还对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备案制度、报告制度、信用监管、工资垫付、争议解决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