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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游组团社由原来的几十家增至528家后,国家旅游局允许组团社之间互为代理制。但如何代理,是否会在528家组团社外又支生出代理社,这是摆在职能部门面前最大的问题。对此,21日召开的广东省出国游管理工作会议上,广东省旅游局向与会的各地市旅游局局长、全省99家组团社下达的《广东省贯彻<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专门就此作了规定。
互为代理仅限组团社系内
会上,彭志凯处长强调,互为代理只能限于已取得资格的528家社之间。比如某社收了客后人数不够难以成团可与别的组团社拼团成行。而最理想的代理状态就是某组团社成出国游的批发商,其它组团社代理其产品。估计这需要一段时间的磨合才有望自然形成。据说青旅门市部已获准尝试经营其公司没有的产品。
彭志凯进一步解释说,一些组团社控股的旅行社如在此次未取得出国游经营权,则控股社也就无权经营出国游业务。而且,组团社今后收购和控股的国内社同样也不能经营出国游业务。这样做,是防止在此基础上支生出代理社。
特许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
而对于同样取得经营出国游资格的控股公司,《意见》规定,如果控股公司出现违规行为,将追究母公司责任。组团社设立的非法人分社、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要严格按四个统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和省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分支机构出现的违规违纪经营,组团社要承担全部责任。据了解,528家组团社里有11家母公司里的64家控股公司也取得组团社资格。
此外,出国游业务特许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也不能聘请外资员工来管理组团社。
互为代理要在广告上注明 《意见》规定,组团社之间互为代理,要在出境游广告上注明并经参团旅游者同意。不得发布超范围广告,不得用虚假语言故意误导消费者。
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组团社要对旅游者负主要责任。如果是互为代理的话,则由与旅游者签合同的组团社负全部责任。
《领队管理办法》将出台
国家旅游局人士在21日的会议上透露国家旅游局将以局长令的形式出台《领队管理办法》。其中对领队的证件统一名称,并对领队的考试内容作进一步的调整。这样做的目的是把对领队的选择权下放给企业。
据悉,新的管理办法将对出国游领队的证件名称统一为“出境游领队证”,不再有港澳游与出国游之分。而且,对领队的准入条件将放宽,对考试内容作了调整。比如不再规定领队非考外语不可。其可根据自身条件报考不同语种。如果其有能力考其他语种时,可在下一次考试时加考就行了,随时可作调整。
据介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把对领队的选择权下放给企业,有利于企业根据领队自身的能力作相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