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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糖料收购秩序,促进制糖行业健康发展,2002年6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糖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总结了我国制糖行业与糖料管理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糖业管理的成功经验,确定了新的形势下糖料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建立糖料生产者与制糖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二是规范糖料收购秩序;三是推动糖料和食糖生产走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经营道路,提高制糖企业和糖料生产者共同抗风险能力。
围绕上述基本原则,《办法》规定了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首先,《办法》规定以制糖企业为核心划区管理,推行订单农业。为保证糖料、食糖生产的稳定、健康发展,由产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种植区划和制糖企业生产能力、糖料的合理运距、制糖企业的扶持情况和历史情况在充分尊重糖料生产者意愿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各制糖企业的糖料区,并大力推行订单农业,由制糖企业与糖料生产者签订糖料收购合同,实行“公司加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
其次,《办法》规定对糖料收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积极推行糖厂对农民实行二次结算的方式。
对糖料收购价格实行两种结算方式:一是糖料价格与食糖价格联动,实行糖料款二次结算。在榨季开始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地(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糖料收购价格及对应的食糖挂钩价。榨季结束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榨季食糖平均销售价与榨季初发布的食糖挂钩价的价差,规定一定比例返还给交售糖料的农民。二是不实行价格联动,制糖企业按政府制定的价格一次性兑付农民糖料款。实行糖料收购价格与食糖销售价格联动、糖料款二次结算的方式,可以使糖料生产与食糖市场紧密联系起来,使糖料生产者与制糖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促使糖料生产者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种植结构,避免糖料生产的盲目性。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糖料和食糖价格的宏观调控政策,从根本上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推动糖料和食糖生产走公司加农户的产业化经营道路,提高企业和糖料生产者共同抗风险能力。
再次,《办法》对糖料交售、收购和运输行为进行了规范。为维护正常的糖料收购秩序,要对制糖企业、糖料生产者和运输经营者的行为作出合理限制,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四,《办法》对非法收购糖料,不执行糖料收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措施。
《办法》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促进制糖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