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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为了扩大改革开放,我国采取了各项措施对外商给予优惠,从投资环境到税收政策,外商在中国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而与此对应,我国国内企业却承受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融资到营销,因身份不同而被有关部门拒之门外,绝不是少数企业的个别经历。
在税收领域,我国对内外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对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由国内扩展到国际,公平税负与无差别待遇成为基本和普遍的市场需要,因此,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税收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
税收政策:内外企业差别大
一是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流转税,对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差别大,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关税、免增值税。二是所得税,总水平差一半多。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测算,所得税的负担,内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外资企业平均所得税负担是13%,内资企业达到30%。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建设税只向国内企业征收,外资企业无须缴纳。据了解,目前,外资企业得以豁免的税项,还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牌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等。
执行后果:国内企业负担沉重
税负差别大,使得许多国内企业纷纷找外商假合资,只要有了“合资”的名义,就相当于赚了50%的利润留成。这样做的后果,一方面,让外商控制了股权,削弱了自己的产业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加重了民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税负。据税务总局估计,33万家三资企业,有一半是假合资。其结果,就是国家税收在“外资企业”政策的保护下,大大减少。而庞大的国家机器要吃饭,财政收入增长速度比GDP的增长要高出几倍,沉重的负担,只好放在国内企业的肩上。税制不合理,国内企业负担了本来应由合资企业负担的税务,而且财政负担的大头放在国有企业头上,给他们造成了沉重的压力。
税制改革: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最基本的原则,该原则要求我们给予外国人、外国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低于给予中国人、中国公司的税收待遇。但是,WTO又不反对我们给予外国公司超过我国公司的税收待遇。我国现实的税收制度当中,给予外国的待遇,不仅不是歧视性的,而且还是一种极度优惠的,是一种超国民的待遇。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国将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优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对现行税制进行补充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研究所原所长张培森教授日前在京透露,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将是当务之急。他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现有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到期后将逐步取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标准。同时,所得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并与国际接轨。而且,企业所得税税率应根据国内外经济变化情况加以合理调整。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下调企业所得税税率,而我国还一直保持着33%的基本税率,因此应考虑下调。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世贸组织要求公平企业税收负担,因此,我国要制定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全面贯彻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也于近日表示,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税收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至于这些调整究竟何时实施,现在还没有时间表。不过,我们相信,统一内外企业税收政策是大势所趋,这一定是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