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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前由北京证券业协会、北京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共同举办的“证券纠纷、证券违法案件预防与处理问题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庄穆表示,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证券纠纷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必将建立起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位一体的证券纠纷解决机制。
庄穆表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有助于化解证券市场的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但我国目前通过调解解决的证券纠纷较少,主要是因为证券纠纷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的机构和人员难以作为调解中间人。《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对证券纠纷进行调解,国内也还没有类似投资者保护协会的组织。他建议,应当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建立完善的调解体系。
他认为,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效率性的特点,因此仲裁解决证券纠纷比其他机制更有优越性,更适合证券纠纷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将仲裁作为解决证券纠纷的重要手段。他指出,仲裁要达到在解决证券纠纷中的预期作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各种市场主体在其协议性的文件中要多增加仲裁条款,以便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条款启动仲裁程序。证券业协会及有关证券交易所,应在其章程或操作规则内订明有关仲裁的标准统一条款,以使所有成员之间的仲裁均具有契约或法律依据。其次,仲裁机构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可以设立专门的解决证券纠纷的仲裁庭,吸收证券行业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另外,司法机关也要积极支持仲裁机构的工作。中国证监会将积极推动仲裁机构参与证券民事纠纷的仲裁工作,希望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通过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让进行证券欺诈的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既可以使投资者的损害得到救济,又可以使违法者得到惩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庄穆表示,尽管目前司法机构在处理证券欺诈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方面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解决,如因果关系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损失赔偿的计算等,但随着法制的健全、专业人士的增加,这类问题会迎刃而解。司法机关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