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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21日消息,该局日前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了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条。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其次,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管理。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