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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天津市版权局了解到,从2002年9月15日起,天津市将实施国家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据市版权局版权处孙军海处长介绍,这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著作权保护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新条例在1991年5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修订了53处,特别是在保护个体、打击盗版、集体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孙处长还介绍,面对天津市现在著作权保护的状况,市版权局将在此基础上制定新的具体实施细则。
转载、转播需付报酬
过去报刊杂志转载已发表的文章或其他一些作品,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一般只付给转摘人一定的费用,而很少付给著作人报酬,这是很不合理的,而转摘人得的费用其实是劳务费。今后,如果报刊杂志转载、电视台或广播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为减少他们两者之间的纠纷,版权局将建立报酬收转代理中心,转代这种报酬支付,每千字50元收取。
义演也得付酬义演或公益演出现在比较多,主要是不售票、不向演员支付费用的演出活动,以前组织单位使用演出作品,如歌曲、相声等,一般不付给作品原创人报酬。新的实施条例将规定,天津市今后举办义演的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不得举办。孙处长介绍,报酬具体金额目前还没有规定,根据演出的具体情况,可通过两者协商解决。
盗版打击力度加大
天津市版权局将根据国家新颁布的条例,将加大盗版的打击力度,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用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将对侵权者处罚款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侵权者还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著作者赔偿,对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判侵权者付给权利人50万元以下的赔偿。据了解,1991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在今年9月1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