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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等九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总体规划情况进行检查,调整或编制到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已经批准的规划,要补充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必须有强制性内容,规划明确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严格建设项目选址与用地的审批程序,各类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
通知提出,要提高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镇的规划要符合城镇体系布局,防止套用大城市的规划方法和标准;加强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要加强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城乡规划管理应受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规划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