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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是影响投资者交易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投资者交易成本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佣金。投资交易成本过高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最近一年内,交易成本两次调整,先是2001年11月股票交易印花税下调,接着是2002年5月佣金浮动制度的出台。当佣金改革一步到位之后,人们的聚焦点又一次落到了股票交易印花税上。通过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作用的实证分析,都说明我国的印花税还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对于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否存在改革的空间,应该从两方面来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国际比较。这种比较既应当包括静态的比较,分析我国目前印花税的水平是否过高;又应该包括动态的比较,分析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税调整的趋势。另一方面,则要分析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实际功效。
国际比较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横向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总体来看,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仍然偏高。另外,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
一、静态比较
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初是由证券交易所所在的地方政府开征的,深圳市政府最早从1990年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末开始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一开始就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其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几经变更。
目前,我国只对A股和B股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证券交易,如国债、企业债券和基金交易都不征收印花税,A、B股适用税率都为0.2%。
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目前的印花税税率水平是比较高的。发达国家出于资本流动性的考虑,大部分停征了证券交易税,丹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近年纷纷取消证券交易税。目前只有英国、瑞士、比利时等国还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且,除英国和爱尔兰外,税率普遍比较低。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证券交易税,但税率水平较低。其他国家和地区中,除了伊朗、希腊以外都低于我国。
通过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横向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尽管2001年11月16日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下调,缩小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距,但是总体来看,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水平仍然偏高。
二、动态比较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降趋势,最终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一方面,西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直至取消。
功能和实效
证券交易税的本意是抑制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但研究表明,对股价和成交量有显著影响,但是对股市的波动程度影响不大。而且从我国的实践看,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
印花税在税收中最基本的含义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加贴印花而征收的税收。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分散等特点。而就我国目前证券印花税而言,其实质是就交易行为课税,因此,应该归为证券交易税的范畴。
一、国外对证券交易税作用的研究Tobin(1974,1978)最初提出要使用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来抑制国际货币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他形象地称之为"在车轮中塞入沙子(throwsandinthewheelsofourexcessivelyefficientinternationalmoneymarkets)"。但是学术界对证券交易税的作用的认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支持开征证券交易税的学者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同时可以减少市场的投机活动,控制市场的过度波动。而反对者则认为,一国对一部分证券课征证券交易税,将导致投资者增加对免税证券的投资,或减少在国内的交易而增加在国外的交易;同时,开征证券交易税还将导致股价下跌,股市成交量减少。这些都使得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初衷难以实现。此外,反对者认为,证券交易税也并不能减少市场的波动,甚至有的学者还认为,开征证券交易税将增加市场的波动。
这些争论的产生似乎是必然的,因为要对证券交易税的作用作出评价,必须先对一些市场微观结构问题进行研究,如交易量在研究中的重要性、股价波动如何产生、股价如何形成,等等。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本身就存在着争议。
为此,不少学者将视角转向了实证研究,这些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证券交易税对公司股价是否存在影响。Umlauf(1993)发现,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由0.8%上升为2%当日,瑞典股票综合指数(SwedishAll-EquityIndex)下降2.2%。Saporta和Kan 1997发现英国的证券交易税由1%上升为2%当日,股市指数下降3.3%。Hu 1998发现,在交易税变动的公告日(announcementday),韩国和台湾股市的指数平均下降0.6%和1.6%,而后者在统计上是高度显著的。这些研究都表明,证券交易税对股价存在着一定的影响。第二,证券交易税对股市交易量是否存在影响。这一点上学者存在一定的分歧。Umlauf(1993)发现,1986年瑞典的证券交易税由0.8%上升为2%后,11家最活跃的上市公司的60%的交易量转移到伦敦,瑞典所有上市公司的30%交易量转移到伦敦。Campbell和Froot(1995)发现,在1988年,瑞典最活跃的上市公司Ericsson只有27%的交易是在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而Hu则发现,亚洲四个证券市场(韩国、日本、台湾和香港)14次交易税税率变动前后,交易量的变化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第三,证券交易税对股价波动是否存在影响。事实上,这也是学术届争议最大的地方。目前已有的实证研究越来越朝着不利于证券交易税支持者的方向发展。因为大多数的研究表明,在交易税变动的前后,股市的波动程度发生的变化至少在统计上是不显著的。而这无疑将证券交易税的核心作用予以否定。
总的来看,大部分国外学者对证券交易税功能的基本认识是:对股价和成交量有显著影响,但是对股市的波动程度影响不大。事实上,这也成为国外许多证券交易所逐步取消证券交易税的理论依据。
二、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对证券市场的作用
证券交易税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市场交投。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作用渐渐异化,财政收入职能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显。我国的印花税收入不断增加,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甚至在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竟占到上海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因此,有的学者提出,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不应该降低印花税税率。
诚然,任何一种税都有财政收入功能。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一方面,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的发挥是以证券市场换手率过高为基础的。目前我国股票的年换手率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税税率的下调,当然会影响到财政税收,但是印花税不会以税率下调幅度同比例下降,税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场交易,印花税会有所增加。同时,市场交易活跃了,券商的佣金收入会增加,券商所交的税也会增加。因此,我们在分析是否应对印花税进行改革时,应该首先考虑它是否发挥出了市场调节职能,而不是是否发挥出了财政收入的职能。
从调节市场交投的效果来看,印花税对股价和成交量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影响。笔者的研究表明,1998年6月印花税税率由0.5%降为0.4%时,沪、深A股市场的股价指数在此后的几日内分别上升10.56%和10.34%,成交量分别增加10.63%和8.16%。但是,印花税对股市波动不存在显著影响,印花税的征收既没有减小股市波动,也没有增加股市波动。由此可见,过高的印花税抑制了市场交投,降低了市场活跃程度,损害了市场效率。但是我国的投资者构成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使得交投异常活跃,掩盖了这种抑制作用。要想改变我国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现象,应该治本而非治标,应该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而不是通过过高的印花税税率。
无论是国际比较,还是对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作用的实证分析,都说明我国的印花税还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此外,印花税的改革还必须和佣金改革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交易成本的下调实际上只是证券市场的利益再分配。印花税的下调是减少财政收入,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佣金的下调则是降低券商的利润,增加投资者的收益。目前佣金已实行浮动制,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短期内佣金下调存在一定的刚性,因为券商的经纪业务成本存在刚性。相比之下,印花税改革的力度比较小,尚存改革空间。
改革的模式
印花税改革的模式众多。不同的模式应该体现出政府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宽税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了新一轮税制改革,其核心内容是贯彻宽税基、低税率的思想。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是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税,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免税,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税。至于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征税范围狭窄不仅造成了税款严重流失,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因此,依据税收中性的原则,应该尽快填补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真空地带。可以把目前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企业债券(包括可转换企业债券)交易,而对国债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继续实施免税,另外对国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虑征税。
二、低税率
印花税率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的过程。但是,从模式选择上看,可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单边征收。即只对买方或只对卖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有不少实行交易税单边征收的,其中既有对买方单边征收,也有对卖方单边征收。该类国家有英国、爱尔兰、韩国。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税水平,也使得买方成本和卖方成本不一致,进而可以体现出不同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二,降低税率。目前A、B股适用税率都为0.2%,如果直接降低印花税税率的话,估计可以降0.05个百分点或降0.1个百分点,降至0.15%或0.1%。
第三,采用单笔定额税。即不论交易金额大小,对每笔交易征收相同的税。这类国家有瑞士、加拿大。这种征税方式对于金额较大的交易有利。采用单笔定额税,能体现出对机构投资者的扶持。
第四,按交易方式征税。即对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巴西对一般的股票交易按0.027%征税,对远程交易征收的税率就比较低,适用0.012%。这种差别税率可以体现出对不同交易方式的税收倾斜。
上述四种降低税率的方式,究竟会采用哪一种,要取决于政策的导向。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课税情况
国家和地区 证券交易税
英国 每次交易买方交纳0.5%的印花税
瑞士 瑞士证券交纳0.75瑞士法郎,外国证券交纳1.5法郎,欧洲债券不征税
爱尔兰 买方按交易金额的1%交纳
奥地利 股票:0.15%;债券:0.04%-0.10%(依债券类型而定);认股权证:无
韩国 由卖方按交易金额的0.3%交纳
巴西 股票交易最高0.027%,期权交易最高0.03%,股票远程交易为0.012%,公司债券为交易金额的0.014%
阿根廷 股票交易:0.05%,债券:0.01%,上缴证交所;证券市场费:股票为0.08%,债券为0.01%
百幕大地区 国内:0.01%;国际:0.001%
斯里兰卡 0.15%
印度尼西亚 交易金额的0.1%
南非 买方按交易金额的0.25%交纳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变动一览表
变动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0年6月28日 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 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
1991年6月 印花税率调整到0.3%
1991年10月23日 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10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1999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将A、B股交易税率降为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