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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联合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
这是记者从8月6日结束的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据透露,这一条例草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公益性的场所,像校园内电脑教室、计算机培训中心、计算机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旅馆业的商务中心,将不在这一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草案确立的管理体制是,文化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并实行许可证管理。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电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