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记者获悉,股民状告大庆联谊虚假陈述侵权案今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今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首例被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权,也是继山东渤海和ST同达后,第三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
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欺诈上市。经查,大庆联谊石化总厂是于1996年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申报上市。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体改委以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批复同意大庆市体改委的申请,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为大庆联谊出具签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执照。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1月。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会计记录;经查,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证监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
其二,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1、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2848.89万元,其中: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未抵销,虚增利润939.13万元;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796.88万元;为大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1058.60万元;大庆联谊的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54.26万元。2、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入4个月,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公司四个募股资金项目投入情况良好”。经查,大庆联谊的募集资金均未投入上述四个项目,其中有25700万元转入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作流动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申银万国,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投资于其它项目。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承销商、证券登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处罚。
据代理本案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介绍,被告在开庭后就提出要追加被告,而诉方认为,追加被告有两种因素,一是为查清案件,二是要分担责任。在本案中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因为本案事实清楚,其它责任人只承担连带责任,诉权在原告这方,选择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法庭对被告的请求也未予支持。
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主体。辩方认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该是大庆联谊的大股东大庆联谊石化总厂,诉方认为当时大庆联谊已经成立,应当承担责任。
二、投资者损失与虚假信息有无因果关系。辩方认为,两者没有因果关系。诉方认为,投资者购买大庆联谊股票是基于对这些信息的判断做出的,而且法庭也并没有要求诉方就二者的因果关系举证。
三、举证不足问题。辩方认为诉方的证据不足。诉方认为,投资者卖入多少,买出多少都很清楚,如辩方认为不足以证明投资者的损失,应由辩方举证。
据了解,本次开庭审理的,分别由哈尔滨长锋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哈尔滨高盛律师事务所及没有代理律师的20多案件均为单独诉讼方式立案。由国浩律师集团代理的案件前3名为单独诉讼,后679名的是否采用共同诉讼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定。据国浩律师集团律师宣伟华介绍,他们现在正在积极争取共同立案,但目前还没有得到答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679名投资者来自全国28个省市,涉及面如此大的异城共同诉讼在我国还没有先例。她认为,单独诉讼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共同诉讼既可以节省各方时间,又可以大大节省诉方的诉讼费,对各方都是有利的。
备忘:
2002年1月17日,三位大庆联谊投资者委托中伦金通律师所,向黑龙江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大庆联谊及相关责任人。
1月24日,投资者诉大庆联谊案为哈尔滨中级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台后,首例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索赔案。
3月29日,大庆联谊代理律师宣伟华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大庆联谊案的第二批诉状,共有679位原告,诉讼标的总额1700多万元人民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台以来,集中递交诉状时涉及原告人数最多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