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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溢油污染事故频发,海洋环境资源受损严重。专家们于今日在深圳召开的海事论坛上表示,尽快建立并实施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当务之急。
中国是个航运大国,也是石油进口大国,中国海上石油运量仅次于美国、日本,居世界第三位。专家预测,水上石油运输在将呈持续增长趋势的同时,中国海域将会是发生船舶溢油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
据统计,一九七六年至二000年,中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二千三百五十三起,平均每隔四天发生一起,总溢油量三万吨。
海洋遭受油污染,海洋环境资源就会遭受毁灭性的损害,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如: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闽燃供二”号油轮与“东海二0九”号油轮在珠江口发生碰撞,“闽燃供二”号溢出重油五百八十九点七吨,使珠海市养殖场、风景旅游区、红树林受到严重污染,海域污染面积达三百多平方公里,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多万元。
按照中国现有法律规定的“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的是清污费及污染财产损失费由肇事船东承担的办法,但是,由于缺乏强制措施,或因船东破产,或因污染损失巨大超过船东赔偿能力,或因找不到肇事者等原因,实际赔付率很低,造成了谁清污谁吃亏的局面。
据了解,国际上已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油轮油污损害陪偿体系,由石油货主摊款设立油污基金的方式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用以支付溢油清污费用和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
与会专家认为,虽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将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提上日程,但是,他们仍迫切希望尽早解决此系列问题。
专家们提出几点建议,一是由中国交通部组织起草有关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行政法规草案,报国务院颁布实施;二是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根据中国的实施情况并参照国际油污基金的运作模式建立赔偿基金。基金来源一要政府拨款作启动基金,二要来自货主按照石油接受量计算的摊款;三是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南北石油公司,进一步支持建立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专家们认为,对于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这样一个政策性极强、操作起来十分复杂的问题,有必要选择一个比较成熟的地区作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