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8月1日说,为了减少破产成本,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受理费再次进行了限制,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即将于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突出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特别注意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努力节约破产费用的开支,减少破产成本。其中严格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权、对破产分配方案的裁决权等,这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取得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