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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为何屡屡违规?专家认为从交易所到证监会都给监管上市公司留下了太多漏洞
日前,中国化建(600176)今年季报披露竟然错贴2001年年报的内容,本报指出后,中国化建迄今没有在公开媒体上作出补充说明。用“复制粘贴”炮制法定公开信息,这种做法似乎视信息披露如儿戏,作为公众公司却不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的要义。其实,类似的炮制各种季报中报等行为在上市公司中大为存在。
处罚加大违规却不见少
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陆正飞介绍道,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证监会、深沪交易所和中注协。现已初步形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规范。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分别由《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相关条文规范。
证监会历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统计资料表明,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主要表现在:其一,被处罚的公司数增加。上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99年为11家,2000年为24家,2001年9月14日前为27家;相比之下,深交所的处罚力度较大。深交所处罚的上市公司,1999年为6家,2000年为23家,2001年9月10日前为65家。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1998年为5家,1999年为8家,2000年为6家,2001年8月21日前为1家。其二,处罚的力度有所加大。以深交所为例,1997年到1999年只有一家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其余的都只是公开批评,2000年处罚的23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是3家,2001年处罚的65家上市公司中,公开谴责的达到25家之多。证监会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而且,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逐步引入了刑事处罚。
但是遗憾的是,在加大处罚的同时,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屡禁不止,性质一个比一个恶劣,并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两道防线都有致命伤
陆正飞认为当前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IPO阶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是最为详尽,最为全面,按理说,应该最容易从招股说明书中发现问题的。但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有疯狂做假的不法行为,却没有被及时发现。郑百文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这家其实根本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公司,经过企业的包装和中介机构的审计,居然变成了一家10年间销售收入增长45倍、利润增长36倍、上市当年实现销售收入41亿元的名牌企业。
持续披露阶段。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阶段。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相当一段时间里采取事前审核的办法。事实上,法律上留给交易所审核材料的时间很少,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证监会是信息披露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在持续披露阶段,证监会不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直接接触。同时,证券会从事监管的人力也严重不足。银广夏事发之前,证监会曾经作了两次巡回检查,但都没有发现问题。所以说,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尽管有两道防线,但两道防线各自本身就有许多漏洞,即使前后设防,也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
处罚不够重量级
据介绍,由于我国证券法中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对受害投资者却没有给予补偿。然而,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的直接经济后果和所引起的股价下跌,进一步加剧了作为股东的受害投资者的损失。
即使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监管力度同样显得不够。陆正飞介绍,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造虚假的发行文件而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迄今为止,这样的上市公司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拟建风险预警系统
陆正飞向记者介绍目前深交所正在研究建立一种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他解释其原理是:只要违规者进行信息披露造假,就总是会留下痕迹的。在这种科学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监测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风险预报系统有别于一般的投资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