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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食品市场准入暨国家监督抽查办法宣贯会日前在河北省南戴河结束,这次会议标志着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始实施。自2003年8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米、面、油、酱油、醋生产加工的企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未经检验合格而加贴(印)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这五类产品,将不得出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是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近几年来,从产品质量监督结果看,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相当严重:食品加工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病死畜(禽)等加工食品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朱基总理在视察国家质检总局时曾指示:对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质检总局一定要管理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02年经济工作时,进一步强调质检队伍的责任,明确提出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最近,国务院更加明确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狠抓食品生产加工源头,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既符合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国家质检总局针对国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经过半年多的深入研究、探索,借鉴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的经验,制定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并制定发布了有关工作规范及首批五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用于消费者最终消费的食品,不得出现因食品原料问题或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包括三个内容:一是食品的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安全带来的威胁,如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等;二是食品工业新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三是食品标识滥用问题。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第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第二,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第三,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标志。
2002年度首批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是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QS为Quality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届时,消费者可根据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与企业标注的厂址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行为,也可根据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向该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询。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提高食品质量,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食品生产法制管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将产生重要作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将从食品生产加工的源头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