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竞争力,日前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简化部分进出口核销手续。
首先,企业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由90天放宽为180天。企业对外付汇以“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90天以上到货”3种方式结算的,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备案,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另外,《通知》还调整了出口核销原始凭证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