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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7年至2001年底,各级法院审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证券期货刑事罪案46起。
●截至2001年底,人民法院审结因合同产生的证券民事纠纷案件47011件,涉及股票交易、公司债券交易、出资转证等纠纷。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1年的发展,取得了发达国家和地区花费上百年时间达到的成绩,已拥有总市值4.5万多亿元、上市公司1100多家、投资者6700万的市场规模。但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与法治化市场要求不相符的各种矛盾日渐突出。其中如何有效防范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是立法、行政监管以及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
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动向,增加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为人民法院惩处证券市场上的刑事犯罪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据统计,刑法修订以来至2001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审结46起涉及上述罪名的刑事犯罪案件。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科创业”股票价格操纵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件。据检察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从1998年至2001年,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非法筹资高达54亿元,利用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等名义,在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了1500余个股东账户,采取自买自卖、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严重危害了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地作出裁判。
各级人民法院自证券市场建立以来,除了配合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证券犯罪活动外,截至2001年底,还审结了47011件因合同产生的证券民事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股票交易、公司债券交易、出资转让等纠纷,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还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其中,《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因合同和侵权产生的20余种证券民事纠纷案由。
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完备,人民法院过去对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的不多,即使受理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随着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和行政监管力度加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后,于今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上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这标志着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司法解释先向虚假陈述“开刀”是有理由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形态。操纵市场者往往要以虚假陈述为依托,利用虚假信息收购和抛售流通筹码非法牟取暴利,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虚假陈述者依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操纵市场者将会失去生存支柱。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信息虚假。抓住制裁虚假陈述这一主线,可以对规范证券市场发挥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目前有条件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已经开始发挥制裁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有关司法解释1月15日实施,至今,上海、哈尔滨、济南及成都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200余件针对ST嘉宝、大庆联谊、ST圣方科技、渤海集团、ST红光等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今年5月16日,ST银广夏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对其几年来重大虚假陈述行为的处罚决定。此外,还有一批上市公司也面临因虚假陈述,其投资者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它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讼。
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出现的问题是暂时的、阶段性的,我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一个具有良好运行机制、日趋完善的中国证券市场即将形成。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