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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案”公开审理已过去一个多月。不少专家表示,此案的起诉、审理以及判决,可能会发挥“典范”效果,为我国证券案件的司法介入提供借鉴,同时,也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那么,检察机关是怎样取证,又是如何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判别此案是否构成犯罪,将协助吕梁、朱焕良操纵0048股票价格的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庞博等人送上法庭的?
铁证密不透风
一般认为,在证券类案件的查处中,最困难的便是举证。
庭审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二份院)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共有十大部分,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实吕梁、朱焕良有预谋行为的证据,吕梁的融资情况,涉案公司方证据,涉案账户统计,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买卖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公安机关到涉案各营业部调查的情况,各犯罪嫌疑人涉案融资情况一览表等等。这些证据通过投影仪投影到大屏幕上。一份份当庭展示的卷宗,形成了一条密如织网的证据链。如此密不透风的证据出示后,事后有的律师向记者表示,除非被告人自己有异议,辩护人已不想——查证了。
由于此案的重大影响,二分院的各级领导均非常重视。2001年“五·一”刚过,为保证起诉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分院即决定提前介入“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的侦查。在提前介入阶段,二分院多次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研讨案情。在此基础上,主办检察官吴春妹与公安机关、证监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过七、八次集中讨论,为此案的侦查工作确立正确的取证方向,既要避免重复取证,又要防止一些重要证据遗漏。
而二分院的有关处室也召开了多次案情研讨会,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被告人可能在法庭翻供等情况,研究准备应对措施。甚至模拟庭审现场进行辩论,及时发现问题,弥补漏洞,并为此补充了许多相关证据。
最初,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已多达456本。在对卷宗的审查过程中,二分院曾向公安机关有过两次退补,到起诉时案卷已达到512本,也就是说在检察环节中一共补充了五六十卷的证据。仅吴春妹给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就有近百页。在二分院的要求下,中国证监会请山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将吕梁融资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统计,制作成统计报告,其中涉及大量为吕梁方提供融资的营业部材料;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科提供的1565个吕梁一方控制的涉案帐户和857个朱焕良控制的涉案帐户,对吕朱双方开户、交易0048的情况作了统计。这些证据的获得,有力证明了吕梁等人操纵0048,并造成股价大幅波动。
这些证据的获取和梳理,让主办检察官吴春妹和书记员张庆芬付出了大量心血。承接此案的二分院起诉二处因任务繁多、人手有限,决定让吴春妹提前结束“产假”,一人承担此案的公诉工作,协助她的只有书记员张庆芬。与此同时,吴春妹还要参与全国最大的一宗走私象牙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从此,吴春妹、张庆芬等人开始了长达一年的与加班加点为伴的生活。由于刚出世的孩子与妈妈接触过少,很长一段时间只认保姆而不认吴春妹;助手张庆芬忙于办案,以致没有时间复习准备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的司法考试。但是,看到此案顺利开庭,尤其是庭审迫使被告辩护人改变原无罪辩护的决定而作罪轻辩护,二人感到由衷的欣慰。
量刑定罪费思量
“中科案”被业内人士称作全国首例典型的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案。对于二分院而言,当然也是第一次接触这类案件。吴春妹最初在接受这一案件的时候,也曾犹豫过。主管处长宋蕾鼓励她,“这对你是一个新课题,那对其他同志同样也是一个新课题。作为一个有丰富办案经验的老同志,应该勇于把这个担子挑起来。”在办案过程中,吴春妹一方面在吃透案情,另一方面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专家请教,提出自己对处理“中科案”的意见。
应该承认,现有法律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那么,什么程度才算“情节严重”?无论是《刑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对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有关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制裁。吴春妹在办案过程中,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有关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确定情节严重的关键在三方面:一是造成价格异常波动;二是非法获利的数额超过50万元;三是行为经常,屡教不改。
深圳证交所应二分院要求提供的那份分析报告,证明了吕梁、朱焕良等人控制0048股票交易,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报告认为:“统计时间段内(注:指从1997年11月28日至2001年1月19日),'中科创业'股价从9.76元起反复上涨,2000年2月以后转为下跌走势,2000年12月下旬起急速下跌,到统计期末,股价收报13.17元,复权后累计涨幅为235.19%,最大涨幅达1449.18%(2000年2月21日),明显高于同期深证综合指数74.77%的涨幅和83.16%的最大涨幅。”从1998年12月16日至1999年4月30日,该股累计上涨71.29%,而同期深证综合指数下跌了6.05%;1999年5月4日至2000年2月18日,该股累计上涨174.18%,同期深证综合指数涨幅为54.31%;2000年2月21日至2001年1月19日,深证综合指数上涨了20.66%,该股却大幅下跌77.33%。
“2000年2月14日至18日,该股连续5个交易日大幅上涨,一周内累计涨幅达60.72%;2000年12月25日至2001年1月19日,该股曾连续十个交易日达跌幅限制价位,短期内累计下跌60.79%,其股价走势情况属异常波动。”
对于"非法获利"的界定,吴春妹和助手张庆芬认为,凡是出局的资金就应当算获利。这些包括收购其他上市公司、成立新的公司用以操纵0048股价以及其他日常开销的费用,共计涉案金额为54亿元人民币。
吴春妹最终从六个方面高度概括了吕梁等人操纵0048股价,并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成立自己控制的公司,包括借用他人名义去融资,将所取得的资金用于股票交易;--
-设立资金账户的同时下挂多个股东账户,使这些股东账户归自己所有,在一定期间内归自己控制,从而达到将所得资金打入自己控制的股东卡内,进一步完成自买自卖,在完成交易量的同时又不转移所有权的归属,以此控制股价;--
-做开盘、收盘价,从而控制股票走势,目的是诱骗股民;--
-在流通领域买卖一只股票的同时,还去收购这只股票的法人股;--
-不仅做0048股票,还按照做0048股票的思路做其他股票,但做其他股票的根本目的是还0048的融资款。因此,控制0048是控制整个"中科系"股票的中枢;--
-成立公司以收购上市公司,收购资金来源于股市中的获利部分。
针对丁福根等人提出的自己从吕梁那儿拿到的是劳务费或中介费,吴春妹在办案过程中认为,工作收入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所从事工作的正当性。这些处理意见最终得到了领导及业内人士的认可。
驳斥吕梁"善庄"理念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是非常专业的行为,对证券行业了解不深的人很难弄懂。曾有一辩方律师向记者称吴春妹在庭上的表现"非常专业,问到了很多关键问题"。吴春妹在接手"中科案"时对证券知识并无多少了解。正式接手此案后,吴春妹开始狂补证券知识,利用业余时间翻阅了大量书籍,并有意浏览包括《中国证券报》在内的证券类媒体。她还到国家图书馆查阅了很多资料,并请教了很多证券专家,其中包括一些券商。有一位辩方律师告诉记者,吴春妹这一年来接触的证券专家之多,有如"过江之鲫"。
办案过程中,吴春妹碰到的最关键的一个理论问题,便是吕梁的"善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丁福根、董沛霖等被告人皆谈到,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为吕梁融资,是因受到吕梁"长期投资理论"的蛊惑,并不存在操纵价格的故意。那么,吕梁的这种理论是否站得住脚?被告是否按这种理论做了?如何批驳?这些问题需要吴春妹给出答案。
吴春妹既对吕梁的一些言论进行了研究,同时还与美国巴菲特的投资理论作了对比分析。最终,吴春妹的结论是:吕梁的这种投资方式显然与国外所倡导的"巴菲特理论"风马牛不相及。
后来,她在法庭辩论阶段就此问题作了系统阐述。她说,"从现有证据看,吕梁根本没有资金。他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他人,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吕梁要付出较高的利息回报,这些回报使吕梁必然承受沉重负担。"
"正因为没有自己的资金,要想实现资金的再增值,而且是通过股票市场实现资金再增值,只能是靠自己所取得资金用于股市买卖股票,使股票价格上涨,才有可能将获利部分用于支付别人的利润。同时,用现已拿到的资金、股票去做抵押,以取得更多资金,再去股市买卖股票,获利还款。"
"这种投资增值套路的必然结果是:因为原始资本不是自己的,所以取得的资金越多,负担越重,最终造成恶性循环。"
"'巴菲特理论'的精华在于买的是公司而不是股票,购买者不必关注股票的涨与跌,不必关注经济气候的好与坏,购买行为建立在对所买公司的基本面上,买的是优质公司的未来。吕梁显然无法做到这些,否则他何惧股票的涨跌而一味要涨,一跌而不可收拾?他根本不可能用自己的行为实现这种'巴菲特理论'"。
庭审改变辩方观点开庭前,辩方律师均表示,将为自己的代理人作无罪辩护。但等到6月18日法庭辩论阶段时,吴春妹吃惊地发现,除李芸的辩护律师仍坚持外,其他辩护律师都将无罪辩护改作罪轻辩护。这个消息当时令吴春妹等人非常振奋。这应主要归因于证据准备的翔实、充分。
在办理"中科案"时,为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审讯效率,二分院做到了证据的完全透明。考虑到此案卷宗数量众多,二分院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都移交给法院,并请所有的辩护人在开庭前尽可能看完全部证据。应该说,最终改变辩护人观点的,应当是吴春妹在庭上所出示的翔实证据和严密的法律推理。
我们曾问及吴春妹,此案两大主角---吕梁和朱焕良的在逃,有没有影响到对此案的审理。吴春妹很自信地告诉我们,如果吕梁和朱焕良二人现在归案,凭现有的证据就足以给他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