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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
这是日前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里的内容。按照这一规定,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对于互联网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否则除责令停止登载或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外,还将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