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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调查:4779万美元该不该给
用电话交易方式从事个人外汇买卖过程中不断重复使用号,是否是违法的外汇交易方式?近日,在夏文治诉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第一被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第二被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职工钟强(第三被告)的民事起诉案开庭现场,这是争论的焦点。
原告夏文治称,2000年5月至6月,原告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用电话交易的方式从事个人外汇买卖,共获利47.79万美元。但同年6月,被告一却以机器出现故障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二还采用非法手段强行将该款项转入被告三名下,后由被告三转给交通银行占有和使用。原告认为,其本人的外汇买卖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其所获取的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三被告共同返回原告的上述款项,并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赔偿经济损失。
三被告共同答辩认为,原告夏文治主张的47.79万美元是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银行资产。其对该款项不享有任何权利。被告得到该款项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夏文治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强调原告夏文治是利用非法电话交易手段获取暴利。被告认为,原告在电话外汇交易中利用反复按号,延长交易时间,以达到低买高卖的目的来获取暴利。
原告答辩道,作为交通银行的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顾客都有一本交通银行发的个人外汇业务买卖的指导说明书,指导书中有明确的说明:号有重听和更正的作用。我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的,我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请问被告,指导书中有不能使用号的明确说明吗?
答辩结束,双方均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但当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回原告47.79万美元及利息时,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此案类型新颖,判决结果对市民有借鉴意义,尤其是对正在进行个人外汇交易和即将进行个人外汇交易的市民。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