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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指间,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海高科)上市“假死”已经两周年了。
2000年6月30日,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7月3日,正式发行1亿股股票,发行价高达16.88元/股,其61.83倍的发行市盈率创下当时发行市盈率之最。出人意料的是,因有“内部人士”举报,通海高科涉嫌欺诈上市,且在战略投资者配售过程中可能有违规行为,公司7月12日便接到通知暂停上市,被判“死缓”。
证监会迅即冻结其账户并开展调查。发现其募集资金达16亿多元的账上只剩下了2.1亿元。原来,公司已用其中10亿元还了银行贷款,2.38亿元投入STN在建项目,1.1亿元拨给大股东江门高路华作流动资金。基于此,调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第一,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紫晶公司”是否虚构利润1000万元;第二,吉林省政府是否拿出资金为通海高科包装利润;第三,大股东江门高路华是否涉嫌转移募集资金。
据称,证监会对通海高科的调查早已于去年3月结束,但是一直未披露调查结果。直到200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该报告中明确将上市“假死”的通海高科定性为“欺诈发行上市”。
两年来,证监会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通海高科到底出了什么事讳莫如深。通海高科的投资者牵肠挂肚地想知道一些真实情况,但“叫天天不应,问地地不灵”。就这样,通海高科上市“假死”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一个悬而未解之谜。
通海高科的上市“假死”,犹如R在当地政府身上的一块石头,为了搬掉这块石头,它们在幕后做了大量的工作。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必须为通海高科留下的10多亿元的募集资金缺口找到接盘的人。因为政府不可能拿出那么多的钱,企业以及中介机构更不可能。因此,以变通的方法让其上市,将这些风险分摊到社会上成为一个最好的办法,是“最明智”也是最现实的选择。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关于华龙热电重组通海高科的方案出炉了。
事情到此似乎有了一个结果。然而,到今年4月,吉林方面知情者透露的消息却称,通海高科重组方已初步决定变更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电力),更令人震惊的是,根据知情者提供的有关资料,后者为接手通海高科达到借壳上市的目的,可能存在虚构利润成为“通海高科第二”的嫌疑。另据有关方面披露的资料,吉林电力发行上市已获中国证监会发审会通过,只是发行日期尚未最后敲定。问题是,如果那位知情者提供的材料属实的话,即使通海高科的流通股假吉林电力之魂得以流通,岂不又要牵出案中案吗?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分析,通海高科的问题扑朔迷离,错综复杂。在其筹备上市的几年时间里,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疑惑。
首先是大股东江门高路华。它被怀疑有虚假出资的可能。通海高科于1998年8月31日设立时,高路华以经营性净资产入股1.7亿股,持有通海高科48.81%的股权。通海高科的招股书显示:1997-1999年的业绩中,利润95%以上来自高路华的电视机。作为一家二流彩电企业,高路华在通海高科的合并报表中存在虚增利润的可能。然而,问题又远不止是高路华。证监会一位人士说:“如果单纯是高路华,问题早就解决了,关键在于由高路华而起,波及到方方面面。”
其次是中介机构。通海高科原来的主承销商是中国国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中金公司)。1998年11月,在预审材料上报证监会并很有可能通过的时候,中金公司决策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再担任通海高科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至今守口如瓶,不愿透露其抽身的具体原因。有消息说,中金公司当时已经认定江门高路华与香港高路华有瓜葛。不久,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接任主承销商。国泰君安为什么要接下这一棒?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一种默契?这一连串的问题,至今仍是一个谜。
第三,通海高科的命运并未掌握在它自己的手中。在整个过程中,通海高科只不过是一个陪衬,有时甚至连一个完全的知情者都算不上。如龙华热电重组通海高科,完全由吉林省政府运筹,从挑选中介到敲定方案,通海高科完全丧失发言权,甚至龙华热电也没有自主权。
通海高科的第一大股东、主要发起人之一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是吉林省政府确立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据称,公司现任董事长曾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由此可见通海高科第一大股东在吉林省的地位,在关于通海高科的是是非非中究竟谁才是主角?另外,吉林省省长多次参与有关各方的协调会,其对解决通海高科问题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事实上,通海高科从一开始就备受省政府呵护。1998年前后吉林省政府为通海高科划拨2000万元的启动资金,而后又财政借款2.5亿元,并将吉林省1997年的六个上市指标之一配给了通海高科的TFT项目,期间负责相关事宜的吉林省某高官曾多次去项目工地现场办公,省委还召开专题会议。据知情人透露,从发起设立到发行股票,的确有某些人纵容了通海高科的欺诈行为。
据知情人士分析,证监会在通海高科的发行问题上难辞其咎,并且不排除相关人员有渎职的能。1999年初,通海高科正式递交申报材料,但预审员认为,其发起人只有两家,不具备五家发起人的发行上市条件。之后,通海高科引入另外三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然而,这三家企业所占总股本仅为0.38%,基本上是走了个形式。一年之后,证监会同意其再次上报,这一次极为顺利。在同批上报的企业中,通海高科报得最晚,却最早批复。
看起来,对通海高科一案的处理,似乎比中科案还要艰难,发案早了半年,而处理结果仍是一个未知数。不过再难也得给投资者一个答复,总不能就这样不了了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