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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于6月27日开庭,就银广夏证券返还纠纷案一事进行庭询。坚持股票账号被人恶意利用,买入一路暴跌的银广夏及其“苦主”基金景宏的广州股民丁全新,与银河证券广州大德路(现解放中路)营业部昨日再次对簿公堂,请求广州中院撤消原越秀区法院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挪用账户资金160512元,赔偿相应交易税费、利息4212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该案此前经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丁全新败诉。不但无法获赔,还需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丁全新不服一审判决,在4月29日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在5月16日发出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6月27日到庭进行庭询。
据原告丁全新先生称,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决书没有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且对被上诉人存在的问题只字不提。银河证券广州大德路营业部当初为其开户时,将他填写了交易密码的申请表收档,因此完全存在密码保管不当的可能。另外,还将实际发生在2001年9月13日晚9时多的委托,放到14日的交易日去成交,违反了深交所交易规则第37条“委托当日有效,会员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丁表示,他从未与被上诉人约定委托可以隔日有效。他告诉记者,被上诉人自己对将上诉人账户13日晚的电话委托放到14日去参加撮合也感到不妥,因此,在最初向他提供这笔有争议的委托时间时,竟谎称是14日凌晨,后经查证后,才不得不承认委托电话是13日晚打入的。他认为被上诉人擅自延长委托的有效时间是完全错误的行为。
而银河证券的委托律师杜先生则表示,之所以提供给丁的交易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主要是缘于营业部内部的一种管理,因为开通24小时电话服务后,营业部的电脑系统会将前一交易日清算结束后的委托统计作第二日的报盘报送交易所。他与银河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表示,他们内部的管理是严格的,不存在泄露密码的可能。
昨天上午的庭审,在中院审判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一审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补充及辩论,并明确了争议的焦点:一是委托是否可以隔日有效?二是是否存在密码泄露,如果存在,过错应由谁来承担?三是证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看法是否可以成为判决依据?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表示,双方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有些问题要待合议庭讨论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