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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刘俊海博士在日前召开的“科学消费”论坛上提出,实行多年的“三包规定”是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已失去了再存在的意义和必要。
刘俊海博士说,以包修、包退、包换为主要内容的“三包规定”起始于1985年。“三包规定”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1994年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随后,新的《合同法》也开始实行。这两部法律对原来“三包规定”试图解决的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消费者遇到原来“三包规定”的问题,完全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俊海博士说,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三包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压抑了厂商之间的竞争。以手机的“三包规定”为例,根据《合同法》第111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报酬或者价款等违约责任这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多种途径,而不仅仅是包修、包退、包换;按“手机三包规定”,手机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不好时原则上只能请求商家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手机,不能请求退货。这种规定就限制了消费者因对商品不满意要求退货拿到退款购买其它商家手机的选择,从而压抑了手机厂商之间的竞争。
刘俊海博士说,现在的商品很丰富,大约有近万种。就算每个月制定一种商品的“三包规定”,那么至少也要800年才能制定完所有商品的“三包规定”。所以,“三包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不可行性。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全国只有20类商品实施了“三包规定”。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对汽车、电脑等商品实施“三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