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证监会就规范增发征求意见 上市公司增发门槛要提高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增发股数超过股份总数20%的,增发提案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最近一年内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或有负债数额过大等情况;最近两年内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完成发行后业绩若大幅下滑达50%(含),适当扣减或暂停主承销商的通道;增发申请已过发审会的上市公司,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发条件,但符合配股条件的,可将增发申请改为配股申请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依《通知》,公司申请增发时,其门槛数据线应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不低于10%的要求,并且筹资额不得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值等。
《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3月28日颁布的中国证监会1号令)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第二,增发募集资金量不得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资产重组比例超过70%的上市公司,重组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可不受此款限制。此外,对于投资额较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储架发行”制度以满足其筹资需要。
第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第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第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最近一年内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如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原料采购或产品销售的关联交易额占同类交易额的50%以上等)、信息披露未违反有关规定。
第七,披露的最近一期会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况。
第八,最近两年内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等。
为督促主承销商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尽职调查、推荐等义务,《通知》特别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净利润较发行前一年下降幅度超过50%(含)的,扣减或暂停该公司主承销商的推荐通道。
此外,《通知》还对新老政策的衔接问题作出规定。指出,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增发新股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上市公司,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增发条件,但符合配股条件的,可将增发新股申请改为配股申请,配股申请不再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既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增发条件又不符合配股条件的,退回其申请。对于尚未提交发审委审核的上市公司,一律按新政策继续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