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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诉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简称新海天)触碰水下设施损害赔偿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诉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简称新海天)触碰水下设施损害赔偿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安达海”轮是否是钩断电缆的肇事船、原告在电缆被钩断事件中有无过错以及损失的认定等三个焦点问题各持己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因被告拒绝调解,该案将择日再审。
来龙去脉
2001年9月20日,亚洲部分地区同北美之间的互联网连接发生中断,据中国电信调查,原因是联系亚洲和北美的中美海底电缆断裂,且断裂的大致位置在距汕头电缆登陆站20公里的地方。
中国电信就海缆断裂事件展开调查后发现,新海天所属的“安达海”轮船曾在该海域附近避风,因选择锚位不当及未运用良好船艺避风和防止走锚,致使走锚时钩断电缆,造成通过该电缆的通信中断。
中国电信称电缆被钩断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修复,而且该电缆的使用年限及通信质量也受到极大影响。2001年在9月27日,中国电信向广州海事法庭提出起诉,要求新海天赔偿4000万元。
上海新海天航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称,中国电信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事实尚未调查清楚。
庭审三大焦点
“安达海”轮是否是钩断电缆的肇事船,是焦点之一。
原告的依据有“安达海”轮的航海日记的记录,汕头海事局也在当天用录像机拍摄下肇事船只。海军9116部队出具的雷达资料也显示出事当天附近海域只有一条商船。由此认定,“安达海”轮就是肇事船。
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电缆断裂点究竟在哪里至今尚没有定;汕头海事局的询问笔录并没有认定“安达海”轮就是肇事船,只是对“安达海”轮进行过调查;原告提供的海军9116部队的证明与法院到海军调查取得的证明不一致,后者证实出事海域上当时还有其他两艘船;另外,由汕头长话局拍摄的出事当时的肇事嫌疑船的外形与被告提供的“安达海”轮的外形确实有很大出入。
原告则称从出事到现在已过数月,“安达海”轮的外形不一定和出事时一致。
中国电信在这次事件中有无过错,是焦点之二。
按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领域内铺设海底电缆,施工完毕后,应向海事局报告,并报中国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并在全国范围内发布公告,在海图上明确标出电缆的标记。
原告代理律师称,中美海底电缆是国际性的电缆,且已在英国国际公共航海海图上进行了公告,并向国内有关航海部门作出了通知,认为船长应该根据通知自行在海图上作出相应的标记。但也承认到出事时为止,中国电信尚未在中国海图上进行公告及作出电缆标记。
被告则驳斥了原告的这一说法,认为电缆铺设在中国境内,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在施工后90天内报海事局及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并向国内的航海主管机关及航运部门发出公告,但原告在出事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被告还认为原告被钩断的电缆区域是主航道,原告的这种不告知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在该区域航行的船舶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也正是没有公告,电缆被钩断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行承担。
关于中国电信4000万元损失的认定,是焦点之三。
原告称电缆维修费为3770多万元,电缆质量损失费290多万元,两者共计400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全部是发票的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而且,原告提出4000万元损失的主张缺乏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修复报告及价格论证报告作为依据。
此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1989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共21条。其中第七条规定,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必须保护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