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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为何推出CR标准
近几个月,有关欧盟CR标准影响中国打火机出口一事被炒得沸沸扬扬,温州打火机行业认定这是专门针对中国打火机产业设置的歧视性标准,摆出要打一场“贸易战”的架势。一时间,对CR标准乃至贸易壁垒问题众说纷纭。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看待CR标准?面对越来越多的贸易壁垒,我们应选择什么样的应对姿态和措施?
欧盟CR标准是欧盟卫生和消费者总司授权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关于在打火机上加装防止儿童开启(CHILDRESIS-TANCE,以下简称“CR”)装置并提高打火机安全性能规定的简称。
CR标准最早始于美国。1993年,美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发表的一项调查报告表明,美国市场销售的打火机95%为一次性打火机,而每年都发生儿童玩这类打火机引发火灾和儿童死亡事故,造成数千万美元的损失。因此,该委员会建议制定标准,要求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加装CR装置。经过数年讨论,由于从技术参数上无法准确定义一次性打火机,而按当时的生产水平,绝大部分一次性打火机的价格均低于两美元,因此在1993年7月美国颁布的CR标准中,要求出厂价低于两美元的打火机加装CR装置。其后,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也比照美国规定制定了本国的CR标准。由于该标准仅针对气体打火机,而作为CR标准的主要推动者——美国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商ZIPPO公司只生产液体燃料打火机,因此该标准也意在打击充斥当时美国打火机市场的廉价日、韩气体打火机,保护美国国内生产商的利益。
CR标准实施的效果是较明显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的统计表明,与1994年相比,2001年儿童玩打火机引发的火灾死亡人数下降了43%,受伤人数下降了49%。
1998年,欧盟方面称,ENISO9994打火机安全标准未涵盖儿童玩打火机这类“错误使用”问题,在整个欧洲,与打火机使用相关的严重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火灾以及受伤和死亡人数正随着打火机的销售数量而上升。鉴于此,有必要提高安全标准。经授权,CEN拟确定新的打火机安全标准,其中包括CR标准。经过近4年的讨论,欧盟CR标准基本照搬了美国打火机CR标准,规定单价(出厂价或海关报价)低于两欧元的打火机须安装防止5周岁以下儿童开启的安全锁,且有关型号的打火机还须通过欧盟有关部门的实验认证。
我国打火机贸易首当其冲
我国是欧盟最大的打火机供应国。
据统计,1999年我对欧打火机出口额为6983.5万欧元,占其区外进口比重的43.65%;2000年为7658.5万欧元,占45.45%。
从种类看,欧盟自我国进口的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占其区外进口的25.19%,平均价格为每只0.175欧元;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电子打火装置)为84.09%,平均价格为每只0.242欧元;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其它打火装置)为41.86%,平均价格为每只0.218欧元;台式打火机为90.36%,平均价格为每只0.338欧元……
可见,中国打火机在欧盟市场已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且价格基本都在两欧元以下。与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其它打火机相比,价位低无疑是我国打火机的一大优势。欧盟CR标准一旦获得通过并执行,势必给我对欧打火机贸易造成相当大的冲击:
其一,CR装置的专利技术掌握在欧、美、日等国生产商手中,而开发新的CR装置难度大,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其二,无论是自行开发CR装置,还是向国外生产商购买专利技术,都将提高我国打火机的成本,削弱我国产品的价格优势。
其三,每种需安装CR装置的打火机型号均须通过欧盟有关部门的实验认证。从美国的情况看,这种认证程序耗时约1年,费用高达1.5万至2万美元。我国打火机的一大优势在于根据顾客要求和国际潮流设计新颖多变的款式,冗长的认证程序无疑会削弱这一优势。同时,我国打火机生产企业多而生产规模小,产品款式多而生产批量小,分摊到每只打火机上的单位研制费和产品认证费将进一步使我产品丧失价格竞争优势,而拥有技术优势的欧盟产品和部分第三国生产商则可趁机扩大市场份额。
其四,由于美、欧纷纷制定CR标准,各国打火机出口势必转向没有类似标准要求的市场,这将加剧我国产品在第三国市场的竞争,我国企业间长期以来的压价竞销、恶性竞争行为又易使我遭受反倾销和贸易保护措施的限制。
在得知欧盟正在拟议CR标准事后,外经贸部立即会同温州烟具协会及企业代表组团,于今年3—4月赴欧委会与部分欧盟成员进行交涉,表明中方坚决反对CR标准将产品安全与价格挂钩的做法,认为这违背了WTO基本原则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有关规定,事实上构成了对中国打火机产品和产业的歧视。中方要求欧方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取代目前的CR标准。各国标准化机构普遍对我立场表示理解,对安全标准不应与价格挂钩的观点基本认同。但由于交涉之时,CR标准草案已经讨论数年,基本成型,打掉这一标准的时机已经错过。
5月13日,CEN正式公布了经表决通过的ENl3869号标准,即欧盟打火机CR标准。该标准给予生产商两年过渡期,零售商3年过渡期。CEN通过非正式途径向我透露其将立即启动修改CR标准的工作。
以平常心应对贸易壁垒
欧盟CR标准已获通过,在两年的过渡期中,仍有很多工作有待开展,我们仍然有机会争取在修改CR标准的过程中,使形势朝着对我们有利的方向发展。今天,回过头来看,在应对欧盟制定CR标准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加入WTO后,我出口产品面临的贸易壁垒接踵而至,CR标准仅为其中一例。我国加入WTO后,配额等传统的贸易限制措施作用逐步减弱,形式多样的贸易保护措施和壁垒将成为其他WTO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用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制约我出口的主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产品将遭遇以技术壁垒、检验措施、知识产权、通关程序等为代表的贸易壁垒。我们应当理性看待,以平常心应对。
首先,WTO成员资格并不能使公平贸易环境从天而降,但我们可以利用它提供的维护公平贸易的权利、手段和机制为我国外经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其次,应对CR标准前前后后的经验教训,也警醒了我国政府。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环境已不仅是某个主管政府部门的职责,相关各部门均应该对WTO其他成员制定和实施的各类影响贸易的措施保持高度敏感。情况往往是这样:一个部门得到的信息,从其自身业务的角度看,似乎对我们没有多大影响,但如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从产业和对外贸易的角度看,该项措施极可能构成一个贸易壁垒,对我扩大出口产生负面影响。在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的今天,在WTO的发达成员已开始“玩规则”而我们才刚刚开始“学规则”之际,增强政府各部门的全局意识,加强各部门间的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提高鉴别力,形成合力,这在打破国外贸易壁垒工作上尤显重要。同时,我们的企业也应放眼世界,关注WTO其他成员实施或拟定中的影响我正常出口贸易的各类措施,不仅要“低头赚钱”,还应“抬头看路”。
而且,从CR标准出台的背景中,我们应充分意识到,重视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已是大势所趋,要想保持我国出口稳定、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顺应这一形势,及时了解进口国(地区)市场对进口产品标准和质量方面的要求,主动调整我出口产品结构,切实从生产、加工环节抓出口产品质量,努力增加其附加值,坚持走“以质取胜”和“名牌战略”道路。在国外以技术措施限制我国出口的情况下,我国企业还应尽快调整生产和营销策略,在调整中占得先机,赢得主动,争取进一步拓展市场的空间。
此外,有些国内企业认为我国既然已加入WTO,就应将打火机案诉诸WTO了断。实际上,CR标准的立足点是消费者安全保护,这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摆得上桌面。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保护消费者已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政治压力。专家分析,在打火机一案上,如果我们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绝大多数发达成员国(美、欧、加、澳、新)都将是我们的对立面,中方胜算很小。
还有,国内出现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打火机全球出口额仅1亿美元左右,市场丢就丢了。实际上,每一种出口产品都牵涉到国内大量企业和工人的生计,牵涉到产业利益和社会稳定。如果我们不针对国外设置的每个技术壁垒进行积极交涉和应对,势必出现国外对我设置更多、更严格、更不合理的技术壁垒的不利局面。我们今天放弃了打火机,损失数千万美元,明天就有可能被迫放弃更大的市场,损失更多的利益。近几年来,我国每年都有约400多亿美元出口商品受到国外各种形式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对于这类壁垒,我们必须充分运用双边和多边舞台,积极做好应对工作,也要认真把我们自身的事情做好做细。
最后,贸易壁垒既非“黑色”亦非“白色”,它是“灰色”的,是个中性概念。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不知败诉了多少次,但它并没有因此而退出世界贸易组织。我们要在这方面加强心理承受力。今后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里会“官司”不断,一定要把这类事作为贸易问题来解决,而不是把事态无限制地扩大,直至扩大到整个国家关系的层面或其他层面。既要看到某些大的贸易战后面有着深刻的政治原因,但也不必随意作出这种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