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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深交所了解到,山东股民艾群策状告深交所一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定驳回艾群策全部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山东股民艾群策状告深交所一案,此前本报曾作过报道。一审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艾群策股票账户一直是处于两家法院的司法冻结之下,未有间断。本案被告深交所在协助罗湖法院办理冻结原告股票账户的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2000年12月8日,在淄博中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原告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四方营业部将原告股票账户内的194592股“山推股份”抛售,也就是在此时原告的股票才卖出。整个过程,被告并无过错,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股票属被告非法冻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但艾群策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艾群策要求深交所赔偿2000年9月20日至同年12月8日期间其“山推股份”的差价人民币101187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就本案的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94.4元由艾群策负担。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执法工作程序,深交所仅根据人民法院等司法执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投资者的股份进行冻结,除此之外,深交所不能主动对投资者的股份进行冻结。深交所对投资者的股份实施冻结实际上是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因而投资者的股份被冻结并不能说是被深交所冻结。另外,在本案中深交所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力,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深交所胜诉顺理成章,也表明我国的司法公正。